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7年度,48號
IPCV,107,民專訴,48,20190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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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秀福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滄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坂洋國際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7 年度民
專訴字第48號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上
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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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秀福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坂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