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移轉登記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6年度,46號
IPCV,106,民專上,46,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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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滿麗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馮達發律師
 李彥群律師
被上訴人  宋健民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王集福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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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