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7年度,57號
IPCV,107,民專訴,57,2019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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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7號
原   告  葉聰池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被   告  煌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蔡佳渝律師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徐嘉鴻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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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煌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