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7年度,67號
IPCA,107,行專訴,67,2019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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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7號
原   告 喬亞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雅侖(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鄧昌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昌琪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原告於民國106 年3 月7 日以「具低阻力、快速鑽鎖之緊固 件」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6 項,經被告編 為第106203181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 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 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6 年 12月27日(106 )智專三(一)04078 字第10621312100 號 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 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7 年6 月7 日經 訴字第10706305560 號決定駁回,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則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 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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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