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陳昱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對
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 日所為107 年度行商訴字第35號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
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所定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4,000 元),加徵裁判費1 /2 ,故應徵收裁判費6,0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2 項規定,上
訴人如無第241 條之1 第1 項但書所定情形者,應委任律師或符
合第241 條之1 第2 項規定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然上訴人未依規
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前述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已合法
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