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應鴻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紅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吉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4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8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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