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7年度,78號
IPCV,107,民專訴,78,2018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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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8號
原   告 張亦霖  
被   告 陳順明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葉哲維,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本件應改
由技術審查官陳國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
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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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