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8號
原 告 張亦霖
被 告 陳順明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葉哲維,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本件應改
由技術審查官陳國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
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