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2號
原 告 廣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振旺(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何崇熙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禾碩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瑞仕(董事)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林景郁專利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禾碩電機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 、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101 年7 月13日以「電源開關改 良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 項,經被 告編為第101213616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 第M441925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 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 3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 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6 年12月27 日(106 )智專三(一)02054 字第10621312140 號專利舉 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9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5 月25日經訴字第1070630511 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對申請第101213616 號「電源開關改 良結構」新型專利請求項1 至9 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 審定。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 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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