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7年度,51號
IPCA,107,行商訴,51,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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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51號
原   告 優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宏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
法定代理人 嘉瑞利 波樂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原告之前手英商佛羅倫斯流行(喬西)有限公司前於民國80 年9 月2 日以「GV Stylised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 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定第64類之「皮革,包括皮帶、漆皮、 牛皮、人造皮、合成皮、塑膠皮、合成纖維製革」商品,向 前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556005號商標。嗣英商佛羅 倫斯流行(喬西)有限公司於90年11月15日申請該商標之延 展註冊,指定使用於「皮革,包括皮革製成之帶、漆皮、牛 皮、人造皮、合成皮、塑膠皮、合成纖維製革」商品。經原 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實質審查核准延展註冊至101 年3 月31 日止(期滿後復延展註冊至111 年3 月31日止),並於91年 11月1 日公告延展註冊。而後,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於10 0 年3 月30日以該商標之延展註冊有違延展註冊時商標法第 37條第7 款及當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對之申 請評定。被告審查期間,適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 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6 條第1 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 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 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本件原評定主張之前 揭條款業經修正為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案 經被告審查,以本件申請評定時已逾申請評定之5 年除斥期



間,以103 年5 月28日中台評字第1000111 號商標評定書為 「評定駁回」之處分。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不服,訴經經 濟部以104 年1 月5 日經訴字第10306130040 號訴願決定將 原處分撤銷,責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之前手不服, 提起行政訴訟,迭經本院以104 年12月31日104 年度行商訴 字第26號行政判決駁回及最高行政法院以106 年1 月23日10 6 年度判字第36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嗣原告之前手 於106 年5 月12日將系爭商標權移轉予原告(惟於106 年10 月27日始向被告申請辦理商標權移轉登記)。被告旋依前開 經濟部訴願決定意旨重為審查,認系爭商標之延展註冊有延 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 款與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 11款規定之適用,以106 年10月24日中台評字第1040021 號 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遭經濟部107 年4 月23日以經訴字第1070630318 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決定,原告不服,於法定期 限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將影響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 依職權命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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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商佛羅倫斯流行(喬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