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6年度,96號
IPCA,106,行專訴,96,20181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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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水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麗如(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96號行政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
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第
244 條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
理由,惟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亦未表明上訴
理由,其上訴自不合程式。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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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