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9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魏永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侵害專利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我在民國107 年10月4 日所
為的駁回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應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抗告人並沒有繳納。雖然抗告人說他並沒有資力,請准予
免付訴訟費用,但抗告人先前聲請訴訟救助,已經被駁回確定(
我院107 年度民專抗字第18號裁定),所以抗告人依法還是必須
要自己繳納裁判費。因此命抗告人在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
逾期的話,就會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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