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
被 告
即 上訴 人 廣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鍾振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被告等對本院10
7年10月1日補充判決提起上訴,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70,922元(原
上訴部分1,620,922元+補充判決上訴部分1,6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被告等已繳25,705元,應補繳上訴裁判
費用24,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被告
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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