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權利歸屬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5年度,37號
IPCV,105,民專上,37,2018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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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蔡文裕   
              號
上 訴 人 心誠鎂行動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傑升   
被 上 訴人 合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歸屬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
3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零肆元,並提出上訴理由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 項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 同法第466 條之1 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 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 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 訴訟代理人。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 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 項、第2 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 人,或雖依第2 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 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又依民事訴訟法 第481 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按,民事訴訟 法第471 條第1 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 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37號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並未依上開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提 出上訴理由狀。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63,997



元(本件新型、發明為相同之創作,勿須重覆核計裁判費, 故確認新型、發明專利之專利權、專利申請權為上訴人所有 ,及被上訴人應移轉登記新型、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之上訴利 益核定為165 萬元、損害賠償之上訴利益為1,313,997 元) ,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45,604元,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 訴訟代理人,提出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並提出上 訴理由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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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心誠鎂行動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