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6年度,97號
IPCA,106,行專訴,97,201809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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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
抗 告 人 吳東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
對於民國107 年8 月13日本院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駁回聲請
補充判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4 及第100 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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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