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公訴字第3號
原 告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RIMOWA GmbH
法定代理人 Alexandre Arnault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複代理人 劉晏慈律師
郭亮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被 告 嘉成興旺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柯炳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同年月31日具 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敘明兩造業已達成和解,請求本院再 開言詞辯論期日並製作和解筆錄,此經本院向被告訴訟代理 人確認無訛,有卷附民事聲請再開辯論暨陳報狀及本院107 年9 月3 日公務電話記錄1 紙在卷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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