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代 表 人 Richard H . Sauer
訴訟 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陳瓊英律師
訴訟 代理人 陳瓊英律師
藍孟真律師
馬蕙蘭
被 上訴 人 林百濤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Richard H . Sauer 為上訴人前代表人Keith R .Dolliver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 3 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 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 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 款、第5 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條、第170 條、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上訴人之代表人原為Keith R . Dolliver,嗣 於本院裁定前變更為Richard H . Sauer ,經聲請人聲請由 Richard H . Sauer 承受訴訟,有委任書、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由Richard H .Sauer承受續行訴訟。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5 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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