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7年度,48號
IPCA,107,行專訴,48,2018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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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
原   告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清源(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爾軒專利師
 林志鴻專利師
 蘇清澤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勝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林景郁專利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 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103年8月29日以「用於火星塞之高壓帽」向 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經被告編為第10 3129871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563757號專利證 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 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則於106年6月8 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仍為10項 )。案經被告審查,認其更正符合規定,准予更正,並依該 更正本內容審查後,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 106年11月13日(106)智專三(二)04066字第106211498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6 年6月8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 。請求項1 至10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前揭處分中 關於舉發不成立之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年3月31日 經訴字第10706303200 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 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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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