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6年度,158號
IPCA,106,行商訴,158,20180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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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58號
抗 告 人 吳東法
即 原 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註冊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6日本院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158 號駁回其
提起上訴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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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