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上字,107年度,3號
IPCV,107,民著上,3,2018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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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金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瑞美   
上 訴 人 陳俊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上訴人  禾橙視覺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白定芳   
被上訴人  達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隨顯   
被上訴人  黃昆章   
被上訴人  張家豪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橙視覺設計有限公司等人間侵害著作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陳明原審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及該項聲明與訴之聲明第一項有何關係?並將上訴理由狀繕本直接送達予被上訴人。 理 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 人提出理由書。當事人逾第1 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 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第1 項提出上 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447 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之1 第1 、4 、5 項定 有明文,查上訴人於107 年3 月6 日對本院105 年度民著訴 字第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狀除主張原審判決對訴 之聲明第二項未予裁判而有違法外,對於原審判決駁回上訴 人其餘訴之聲明部分,迄未表明上訴理由,玆限上訴人於10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陳明原審訴之聲明 第二項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及該項聲明與訴之聲明第一項有 何關係?並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並 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如逾期提出或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亦未以書狀說明其理由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之1 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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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橙視覺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翊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