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字,107年度,40號
IPCV,107,民聲,40,2018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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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昆池   
代 理 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相 對 人 觀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宇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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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觀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