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25號
抗 告 人 施文富
代 理 人 郭峻誠律師
相 對 人 鑫美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萬春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蕭浥玲依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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