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抗字,107年度,25號
IPCV,107,民專抗,25,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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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25號
抗 告 人 施文富   

代 理 人 郭峻誠律師
相 對 人 鑫美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萬春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蕭浥玲依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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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美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