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7年度,24號
IPCA,107,行專訴,24,2018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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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24 號
原   告 翰優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帛姿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陳盈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盈安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準用於其他 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6 年2 月8 日以「水龍頭之平衡 控制閥」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經被 告編為第106201855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 型第M543312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陳盈安以該專利違反核 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 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 揭專利法規定,以106 年9 月19日(106 )智專三(三)04 076 字第106209636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 濟部以107 年1 月29日經訴字第10606315340 號決定駁回,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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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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