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44號
原 告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德銓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羅素潘柏(Russell Pangborn)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微軟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 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以「數位天空設計圖(2)」商 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 表第41類之「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出版查詢訂閱翻譯;教育 服務;函授課程;宗教教育;體操教導;教導服務;教育資 訊;錄影節目播映業;娛樂資訊;休閒娛樂資訊;電腦網路 遊樂場;提供電腦及網路設備供人上網之服務;提供線上遊 戲服務(由電腦網路);影片錄影片碟影片之製作發行;唱 片錄音帶伴唱帶之製作發行;電台育樂節目之策劃製作;電 視育樂節目之策劃製作;標示字幕說明服務」服務,向被告 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789563 號商標(下 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105年9月1日至115年8 月31日。 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之規定 ,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確有違該條款規 定,以106年10月30日中日經訴台異字第G01050675號商標異 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7年3月26日經訴字第10706301580 號決定 「訴願駁回」,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 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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