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7年度,7號
IPCA,107,行專訴,7,2018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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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7號
原   告 劉大中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永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4 年7 月3 日以「用於晶圓切割機之自動 化加藥機」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經 被告編為第104210852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 爭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510537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於 105 年8 月18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 第22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 告旋於105 年10月25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 刪除請求項2 、5)。案經被告認其更正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 ,本件舉發案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 法規定,以106 年6 月19日(106)智專三(二)04066 字第 106206405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5 年10月25日之更正 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3 至4 、6 至10舉發成立 ,應予撤銷」、「請求項2 、5 舉發駁回」之處分(下稱原 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6 年11月30 日以經訴字第1060631195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 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撤 銷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 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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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