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7年度,2號
IPCA,107,行專訴,2,2018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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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2號
原   告 黃仲偉 
輔 佐 人 廖斌助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廖陳完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陳完真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5 年3 月24日以「拋棄式高壓氣瓶防漏結構 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6 項,經被告 編為第105204081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 M52980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5 年11月16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 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 5 月10日(106 )智專三(三)05131 字第10620507650 號 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 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11月10日經訴 字第106063122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並聲明:(一)訴願決定及原行政處分均予撤 銷;(二)命被告作成舉發不成立之行政處分。三、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告之起訴為有理由,則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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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