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瑞
代 理 人 黃世瑋律師
相 對 人 錦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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