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抗字,107年度,21號
IPCV,107,民專抗,21,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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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21號
抗 告 人 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錦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事件,因抗告人聲請保全證據,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4 月30日107 年度民聲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抗告理由書,逾期則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3 項 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3 項、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未表明抗 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抗告人提出抗告理由書。二、本件抗告人就原審所為107 年度民聲字第21號裁定,雖於民 國107 年5 月21日向本院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前開規定 於抗告狀內表明抗告理由,有民事抗告狀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23至29頁),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抗告 理由書,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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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