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鄭祺丰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陳俊翔律師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莊欣婷律師被上訴人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寶中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複代理人 葉俊宏律師 曾禎祥律師受告知人 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幸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