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6年度,160號
IPCA,106,行商訴,160,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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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60號
原   告 江永文   
訴訟代理人 華嘉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日商衣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衣川英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衣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0 年9 月7 日以「柏瑪思BERMAS及圖」商標, 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 表第18 類之「人造皮革;公事包;皮箱;旅行箱;皮革製 盒;皮革;鑰匙包;書包;旅行用衣物袋;錢包;購物袋; 運動包;家具用皮緣飾;皮製帶;護照皮夾;寵物衣服;傘 ;動物皮;皮板製盒;行李箱」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 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522282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嗣日商衣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4 年9 月11日以系爭 商標違反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申請廢止其註 冊。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4 月26日中台廢字第1040484 號 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 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6 年10月13日以經訴字第1060 631013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原告不服,繼之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核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告之起訴為有理由 ,則日商衣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 損害,因認日商衣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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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衣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