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6年度,144號
IPCA,106,行商訴,144,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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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44號
原   告 優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宏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
代 表 人 艾特妮拉‧安德瑞黎Antonella Andrioli)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準用於其他 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二、原告之前手英商佛羅倫斯流行(喬西)有限公司(下稱英商 佛羅倫斯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0年9 月2 日以「GV Stylised」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 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9類之「冠帽、領帶、手套、襪子、 褲襪」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 555498號商標,權利期間至91年3 月31日止。英商佛羅倫斯 公司於91年1 月28申請該商標之延展註冊,指定使用於第39 類「冠帽、領帶、禦寒服飾用手套、襪子、褲襪」商品,經 被告實質審查核准延展註冊至101 年3 月31日止(期滿後復 延展註冊至111 年3 月3 日止),並於92年1 月1 日核准公 告延展註冊。其後參加人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於100 年3 月30日以該商標之延展註冊有違延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 7 、12款及申請評定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款規定 (相當於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第10款規定), 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後,以本件申請評定時已逾申 請評定之五年除斥期間,並於103 年5 月28日以中台評字第 1000110 號商標評定書為「評定駁回」之處分。參加人不服 ,訴經經濟部以104 年1 月5 日經訴字第10306130050 號訴 願決定書將原處分撤銷,責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英商佛 羅倫斯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又經本院104 年度行商訴字 第24號行政判決將前揭經濟部訴願決定撤銷,參加人不服提 起上訴,復經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9 月22日以105 年度判字 第488 號判決將前揭本院第一審判決廢棄,並駁回英商佛羅 倫斯公司在第一審之訴確定在案。被告乃依前開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意旨重為審查,認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前揭商品有延 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 款與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 11款規定之適用,以106 年3 月17日中台評字第1040026 號 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英商佛羅倫 斯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 年8 月31日經訴字 第10606309760 號決定駁回,嗣英商佛羅倫斯公司將系爭商 標移轉予原告,原告不服上開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 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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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商佛羅倫斯流行(喬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