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亞夫
訴訟代理人 彭秀霞(兼送達代收人)
6樓
複代理人 諾維克
林威伯律師
顏漢彰律師
被 告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秋麗
訴訟代理人 翁聖賢律師
李文賢
樓之3
蔡居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 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系爭專利有效 性之爭點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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