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6年度,76號
IPCV,106,民專訴,76,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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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6號
原   告 邱聰德即武聖食品機械企業
被   告 陳學宗   
訴訟代理人 嚴國杰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指定技術
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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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