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商訴字,105年度,37號
IPCV,105,民商訴,37,20171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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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被 上訴人 空中美語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胥宏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中城律師
吳婷婷律師
黃珮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二、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向第二 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 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本件判決書 部分內容登報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同法第77條之 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500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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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空中美語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