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營訴字,102年度,6號
IPCV,102,民營訴,6,20171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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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原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舟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陳威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翰緯律師
輔 佐 人 戴嘉甫   
輔 佐 人 李敏哲   
被   告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忠和  

上 二 人
輔 佐 人 高維亞   
被   告 羅章浚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律師
郭佩佩律師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被   告 鄒博丞(原名鄒永烽)

被   告 謝炘穎   
被   告 翁宗震(原名翁偉哲)

              巷24號
被   告 朱威丞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中國第CNOOOOOOOOOO號「OOOOOOOOOOOO」實用新型專利、美國第USOOOOOOOOOOOOOO號「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專利、中國第CNOOOOOOOOOO號「OOOO



OOOOOOOOOO」實用新型專利之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為原告所有之部分,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事件不屬於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 之裁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兩造有爭執之程序事項,於103 年4 月7 日作成中間 裁定,認為:本院就原告請求確認中華民國第MOOOOOO 號「 OOOOOOOOOOOO」新型專利,及第MOOOOOOO號「OOOOOOOOOOOO OO」新型專利,在中國大陸及美國申請之對應案,其專利申 請權及專利權為原告所有部分,並無國際管轄權,有中間裁 定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74-78 頁)。原告訴之聲明 第二項,請求確認中國第CNOOOOOOOOOO號「OOOOOOOOOOOO」 實用新型專利、美國第US OOOOOOOOOOOOOOO號「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專利),及中國第CNOOOOOOOOOO號 「OOOOOOOOOOOOOO」實用新型專利之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 均為原告所有,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係程序上之裁 判,未就權利是否存在為判斷,並無實體上之確定力,附此 敘明。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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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