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訴字,106年度,71號
IPCV,106,民著訴,71,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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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71號
原   告  一多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簿金   
訴訟代理人  朱秀晴律師
陳璿伊律師
羅明通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林智瑋律師
被   告  九陽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瑞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彩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進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李維峻律師
林穎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國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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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多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