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71號
原 告 一多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簿金
訴訟代理人 朱秀晴律師
陳璿伊律師
羅明通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林智瑋律師
被 告 九陽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瑞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彩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進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李維峻律師
林穎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國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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