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涂若望
代 理 人 練家雄律師
相 對 人 其右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國衍依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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