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字,106年度,41號
IPCV,106,民聲,41,201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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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涂若望   
代  理  人 練家雄律師
相  對  人 其右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國衍依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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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其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