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商訴字,105年度,9號
IPCV,105,民商訴,9,2017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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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被 上 訴 人 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被 上 訴 人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  
被 上 訴 人 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信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
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00,000
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9,5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經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為3,3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6,960 元
。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
0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5,9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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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