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商上字,106年度,4號
IPCV,106,民商上,4,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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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上字第4號
聲 請 人即
被上訴人  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鴻   
聲 請 人即
被上訴人  柯新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參 加 人 莊文彬    台北市南港區新民街41號1 樓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洪國華律師
聲請人與上訴人韓商永泰公司(Young Tech Co., Ltd.)間侵害
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之訴訟參加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 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l 項 定有明文。所謂有法律上利害之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訴訟 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 之一造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 於第三人,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於 法律上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 者而言(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146 號民事裁判參見) 。又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民事訴訟 法第6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參加意旨略以:原審判決認定聲請人柯新國(下稱柯 新國)係受訴外人中國大陸Nutork公司(下稱Nutork公司, 參加人為該公司負責人)之欺騙,向Nutork公司購買外觀上 為上訴人韓商永泰公司(Young Tech Co.,L td.,下稱永泰 公司)型號「YT-1000R」閥門定位器(下稱系爭商品),豈 料卻是真品價格之「仿冒品」,聲請人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巨懋公司)與柯新國均是受害者,並非侵權人,故 聲請人巨懋公司、柯新國對於上訴人永泰公司不負損害賠償 責任,依此判決理由之反面解釋,Nutork公司及參加人以真 品價格銷售仿冒品給巨懋公司,始為「加害人」,Nutork公 司及參加人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原審判決理由與事



實不符,柯新國係本件偽冒商標的始作俑者,絕非是以真品 價格買到仿冒品的受害者,本件判決結果,會影響參加人於 另案與永泰公司之民事訴訟,及參加人與聲請人巨懋公司、 永泰公司另案違反商標法之刑事訴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下稱新北地院〕104 年度智易字第53號),是參加人就本件 商標侵權訴訟,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輔助永泰公司, 得為訴訟之參加等語。
三、聲請人巨懋公司、柯新國則主張,本件訴訟之爭點為,其二 人有無故意、過失販賣仿冒品,與參加人有無為行銷之目的 而於系爭商品上使用永泰公司所有註冊第01441266號「YT C &Device」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並無必然關聯,反之, 永泰公司縱受勝訴判決,亦非表示參加人無侵害系爭商標權 之行為,故參加人並未因本案判決之勝敗,而受直接或間接 之不利益可言,參加人就本件並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規定,請求駁回其參加云云。四、經查,永泰公司主張其為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巨懋公司先 後向固鋒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固鋒公司)及Nutork公司購入 系爭商品261 台,再銷售予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 唐公司),該商品乃侵害系爭商標權之仿冒品,故請求聲請 人巨懋公司及其實際負責人柯新國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原審判決綜合相關證人之證詞、巨懋公司購入之價格等證據 後,認為巨懋公司、柯新國辯稱,巨懋公司係以真品價格購 買仿冒品之受害者,並非無據(見原審判決第21頁)。再查 ,永泰公司對於參加人另提出違反商標法之刑事告訴,現在 新北地院104 年度智易字第53號案件審理中,永泰公司並於 該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見原審卷一第129 頁),另 柯新國亦對參加人提出刑事詐欺告訴(新北地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7493 號),並經檢察官併入新北地院104 年度 智易字第53號案件(見原審卷二第91-94 頁),足認本件訴 訟結果足以影響上開民、刑事訴訟之認定,參加人就兩造之 訴訟,自屬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其為輔助永泰公司 ,得為訴訟之參加。聲請人雖為前開主張,惟查,Nutork公 司與巨懋公司為買賣系爭商品之前後手關係,參加人(Nuto rk公司之負責人)及柯新國(巨懋公司之負責人)是否知悉 系爭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就違反商標法之刑事案件 ,涉及彼此間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就民事侵害商標 權之行為,亦涉及彼此間應否負連帶或不真正連帶之賠償責 任,及參加人是否應負詐欺之刑事責任,故聲請人主張,參 加人並未因本件訴訟之勝敗,而受直接或間接之不利益,顯 不足採。




五、綜上,聲請人請求駁回參加人之訴訟參加,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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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