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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6年度,50號
IPCA,106,行商訴,50,2017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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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
原   告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代 表 人 加布里埃爾‧戴雷恩(Gabriele Dirian)、 馬庫
      斯‧A‧柯坦(Markus A. Kurten)

訴訟代理人 蔡瑞森律師
 陳長文律師
 邵瓊慧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惠慈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
民國106 年9 月18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5 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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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AG)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