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
原 告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代 表 人 加布里埃爾‧戴雷恩(Gabriele Dirian)、 馬庫
斯‧A‧柯坦(Markus A. Kurten)
訴訟代理人 蔡瑞森律師
陳長文律師
邵瓊慧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惠慈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
民國106 年9 月18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5 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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