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少風
代 理 人 呂紹凡律師
黃惠敏律師
王明莊律師
相 對 人 大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達
相 對 人 威豪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財源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徐瑞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