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字,106年度,20號
IPCV,106,民聲,20,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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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少風   
代 理 人 呂紹凡律師
 黃惠敏律師
 王明莊律師
相 對 人 大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達   
相 對 人 威豪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財源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徐瑞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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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豪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豪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