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26號
原 告 康鉅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程裕智(董事)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德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亞歷山大.阿爾諾(執行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德商‧里莫華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以「Rowana」商標,指定使用 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類之「 皮包、背包、皮箱、手提箱、旅行箱、旅行用衣物袋、手提 旅行箱、手提袋、公事包、行李箱、登山袋、手提包、化妝 箱、皮包背帶、帶輪購物袋、運動包、嬰兒用品置放袋、寵 物用品袋、瑜珈運動用提背袋、帆布背袋」商品,向被告申 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608889 號商標(下稱:系 爭商標),權利期間自102 年11月16日起至112 年11月15日 止。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 10 、11 、12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 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之規定,以 105 年10月26日中台異字第G01030101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 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 經濟部以106 年2 月9 日經訴字第10606300420 號訴願決定 駁回。原告不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告之起訴為有理由,則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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