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
原 告 協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光清(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俊魁
參 加 人 阿里山製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瑞隆(董事長)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蕭浥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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