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39號
原 告 Koninklijke Philips N.V.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rian Hinman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複代理人 陳香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林嘉興
被 告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翁明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范銘祥律師
廖士權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
查官吳科慶於民國106 年7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爰改
定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
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