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5年度,39號
IPCV,105,民專訴,39,2017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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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39號
原   告 Koninklijke Philips N.V.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rian Hinman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複代理人  陳香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林嘉興   
被   告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翁明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范銘祥律師
 廖士權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
查官吳科慶於民國106 年7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爰改
定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
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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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