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44號
原 告 康鉅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程裕智(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鎮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德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摩斯傑克迪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德商‧里莫華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 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2 年7 月31日以「Rowana及圖」商標,指定使 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類「 皮包、背包、皮箱、手提箱、旅行箱、旅行用衣物袋、手提 旅行箱、手提袋、公事包、行李箱、登山袋、手提包、化粧 箱、皮包背帶、帶輪購物袋、運動包、嬰兒用品置放袋、寵 物用品袋、瑜珈運動用提背袋、帆布背袋」商品,向被告申 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621829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嗣德商‧里莫華有限公司(下稱德商里莫華公 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第11款及 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 註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以105 年11 月1 日中台異字第1030240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 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 6 年3 月2 日以經訴字第1060630152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 告不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告之起訴為有理由, 則德商里莫華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德 商里莫華公司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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