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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訴字,106年度,12號
IPCV,106,民著訴,12,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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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12號
原   告 康新民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
 林智瑋律師
被   告 統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再旺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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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