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廖朝暐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富豪律師
被上訴人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修綱
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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