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6年度,2號
IPCV,106,民專上,2,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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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廖朝暐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富豪律師
被上訴人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修綱   
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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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