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商訴字,106年度,3號
IPCV,106,民商訴,3,2017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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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
壹、當事人
原告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奇公司
被告富創藍圖有限公司(下稱富創公司)等
貳、裁定內容
一、原告追加吳勝達、黃亭夢為被告之訴駁回。
二、原告於106 年4 月24日具狀關於函詢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之聲請駁回。
參、裁定理由
一、本案是關於商標權人與網路行銷平台業者及其旗下行銷參與
者間的訴訟。原告是TutorABC的商標權人,富創公司則是網
路行銷平台業者。由於原告發現網路上許多原本指向TutorA
BC相關產品或服務之文字或圖片連結,經富創公司所提供之
轉址服務,予以轉址至www.engoo.com.tw之網域,所以對富
創公司及其負責人,還有經營上開網域之英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負責人提起本案訴訟。
二、由於富創公司僅是平台業者,實際廣告行銷有賴於參加平台
的站長為之。在富創公司的答辯中,有部分攻防方法,認為
上述轉址行為,係由站長個人所為,與富創公司無關,因富
創公司所提供之轉址服務,本係供合法廣告使用,卻遭個別
站長惡意使用(被告答辯狀000000-0,本院卷二第183-185
頁)。富創公司並因此揭示對特定站長之往來電郵,以證明
自己有提醒、告知個別站長不應為惡意之轉址使用(追被證
4 ,本院卷二第203 頁)。原告因此將該特定站長追加起訴
,經本院准許追加後,現已查明該特定站長為蔡傭政
三、原告現又循上述模式,於106 年4 月24日具狀擬追加相關站
吳勝達、黃亭夢為被告,並聲請函查特定站長之姓名、地
址及相關資訊(本院卷二第300-301頁)。
四、上述原告之追加作為,及攻防方法,可令平台業者與站長共
同應訴,對於原告而言,固甚便利;但對於先前已經應訴之
被告而言,將須等待原告一一查明擬訴的站長,以及追加之
被告答辯,導致延滯訴訟進行,而無法獲得適時裁判。更重
要的是,根據先前追加的被告蔡傭政答辯結果,可以發現各
站長可能均有其非共同基本事實之抗辯,如:惡意轉址的網
頁資訊非其所有或編寫,被訴惡意轉址的網頁並未實際造成
損害(轉址後未帶來實際交易),其已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2 款例外准許追加之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之規定
,亦不符合同條其他各款例外准許追加之事由。又據富創公
司所陳,旗下站長有六千多名(本院卷二第183 頁背面),
倘准原告以上述模式,繼續追加被告,將嚴重影響訴訟終結
。是有必要駁回原告此部分追加之訴,原告如認仍有起訴必
要,應另訴為之,並應駁回相關追查其他站長姓名、地址等
個資資訊之聲請,故為本裁定。
五、駁回追加之訴部分為終結該部分訴訟之裁定,如有不服,得
於法定期間內抗告;駁回證據調查聲請部分,屬訴訟程序中
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駁回追加之訴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駁回證據調查聲請
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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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