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6年度,3號
IPCA,106,行商訴,3,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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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3號
原   告 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 S.A.)
代 表 人 康斯坦絲 雷奈克-肯恩(Constance Laennec-C
      uny)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吳宜恬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鈺達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明哲(董事)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鈺達通運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 、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下同)103 年12月17日以「鈺達及圖」商 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 表第39類之「車輛運輸;汽車貨運;汽車運輸;計程車運輸 ;貨櫃運輸;貨車運輸;乘客運輸;旅客運輸;貨物裝卸; 貨櫃裝卸;卸貨;船上貨物的裝卸;貨物搬運;貨物或貨櫃 之裝卸;碼頭貨物裝卸;貨物倉儲;倉庫租賃;貨櫃倉儲; 倉儲;貨物起重」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 列為註冊第1723952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該 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及第11款之規定,對之 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5 月6 日中台異字第G104 0683號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 部105 年11月9 日經訴字第10506312530 號決定駁回,遂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 應為撤銷註冊第1723952 號「鈺達及圖」商標之審定。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 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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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達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