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5年度,131號
IPCA,105,行商訴,131,2017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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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31號
原   告 大大小小行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劉彩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依夫艾倫 蘇瓦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2 年9 月6 日以「希可可Chiccoco」商標, 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指定商品及服務分 類表第3 類之「動物用化妝品、寵物洗髮精、動物用潔毛劑 、寵物洗浴乳、寵物用除臭劑、用於清潔及除塵的罐裝加壓 空氣、空氣芳香劑、家庭用清潔劑、非人體用清潔劑」商品 、第5 類之「非人體及動物用除臭劑、空氣除臭劑... 動物 用蛋白質營養補充品」、第31類「動物飼料、家畜飼料... 供動物便溺或睡臥用泥炭」及第35類之「為他人促銷產品服 務、電腦網路線上廣告... 寵物用品零售批發」等商品或服 務,向被告申請商標註冊。經被告審查準,列為註冊第1639 052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103 年4 月16日至113 年4 月15日 。嗣參加人法國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商標指定使用於前 揭第3 類商品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及第11 款之規定,於103 年7 月16日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 ,認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前開第3 類商品之註冊有商標法第 30條第1 項第11款之適用,以105 年4 月28日中台異字第 1030507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 類商 品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 於105 年8 月4 日經訴字第10506308670 號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 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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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大小小行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