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字,106年度,4號
IPCV,106,民聲,4,20170405,1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台灣先進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雄   
代 理 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相 對 人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竹青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先進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進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